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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吉林市城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吉林市城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开区:

  现将《吉林市城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吉林市城区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和“2006年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普九”成果,创办和谐、普惠和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市辖区所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市辖区所属的农村中小学生免除的学杂费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区按6:2.4:0.8:0.8的比例分担,免费提供的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和省承担。市辖区农村学校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补助对象由各区政府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小学每生每天1元、初中每生每天1.5元。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60元。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公用经费补助由中央、省、市和区按免学杂费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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