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高新区、经开区:

  为做好我市2007年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规划、集中改造、规模开发、同步配套的改造原则,加大土地收储力度,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腾空工业用地,为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创造条件,促进我市工业强市建设。

  二、计划目标及重点改造区域

  年内计划完成改造改善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当年回迁安置率达到90%以上。改造的重点是西山、哈达、吉化住宅区等区域。

  三、改造政策

  继续实行我市现行统一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对于土地收储以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改造实施单位承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义务。

  四、操作方式

  采取以土地收储为主、以市场化运作为辅的方式操作实施。

  (一)土地收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优先选择改造项目并操作实施。

  (二)市场化运作。以公开招商(招标或竞标)方式确定棚户区项目改造单位,由改造单位操作实施。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单位在经过“三资”审查及足额缴纳拆迁保证金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个项目两家以上开发单位投标,须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

  (三)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对较大区域,可在统筹规划设计的前提下分割成几个区域,由政府组织,分区招商或招标。

  五、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拆迁保证金制度。参与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足额缴纳拆迁保证金,否则不允许参加公开竞标及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棚改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依照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办法,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期支付,预留10%~15%的预(销)售资金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棚改办例会研究确定后支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