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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低统筹广覆盖,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吉林市城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经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不含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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