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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人才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10.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农村科技、生产、经营、卫生等方面的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和推广“千村帮扶”、“千村示范”的做法。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农民创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到2010年,培训农民1000万人以上,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每年达30万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达200万人,农民创业培训每年达10万人。
  五、保障措施和实施机制
  建立健全规划的保障和实施机制,是确保“十一五”人才规划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要从建立体系、完善机制、分类指导、组织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形成“十一五”人才规划实施的有效机制,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人才开发新格局。
  (一)保障措施
  1.完善人才工作领导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按照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要求,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不断创新党管人才的方式和方法,建立党委、政府与高级专家、优秀企业家联系制度和日常沟通机制,健全和完善人才工作咨询决策机制。
  2.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投入机制。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2%。省、市、县(市、区)在设立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的基础上,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专项用于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整合现有各类人才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完善税收、奖励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例达到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5%以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5%提取,事业单位按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提取。科研、生产和技改等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培训经费。
  3.加强人才立法和科研工作。加快人才立法步伐,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政府规章,修订《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推行人才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加大人才法规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健全争议仲裁政策法规体系,为人才成长提供法制保障。加强人才开发的对策研究,总结人才工作的实践经验,为人才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支撑。
  (二)实施机制
  1.建立人才规划体系。“十一五”人才规划包括省级人才规划、专业人才规划和市县人才规划。省“十一五”人才规划是统领全省人才事业发展的总规划,是编制我省其他各类人才规划的依据。专业人才规划是省级人才规划在行业人才开发上的细化、落实。市县人才规划是以市县行政单元为中心地域编制的人才发展规划,是省级人才规划在市县行政区域的细化、落实。
  2.完善衔接协调机制。专业人才规划要在目标定位、重点人才工程方面与省级人才规划进行对接,市县人才规划要在目标任务、政策取向方面与省级人才规划对接,同时做好与同级政府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在总体要求上方向一致,在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在时间安排上科学有序。
  3.强化组织实施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人才规划确定的相关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对人才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人才工程进行分解落实,确定序时进度,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4.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健全规划实施报告制度,推进规划实施的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与企业、公众的沟通机制,加强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健全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分年度检查规划落实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效果,针对规划实施中的问题,经有权部门批准,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建立人才开发进程监测统计制度,定期进行人才统计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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