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长三角”人才协调开发。发挥区位优势,主动接受上海辐射,采取多种途径,吸引“长三角”地区优秀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充分发挥“长三角人才资源开发一体化”合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完善合作制度,构建“长三角”地区统一的人才制度框架、技术标准、信息平台和服务体系,实现苏浙沪三省人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三)载体建设
1.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人才开发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科技投入、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大企业集团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集中力量滚动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研究制定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企业工作的相关政策,促进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科研水平和市场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向企业流动,使企业成为集聚优秀人才的主体。
2.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培养集聚作用。充分利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数量众多、门类齐全、实力雄厚的优势,依托重点院所、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大学科技园等载体,培养一大批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吸纳国内乃至世界一流的人才和团队,带动科研水平的跃升和人才群体的崛起。加强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及其高级研究人员的合作,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江苏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访问研究系统,合作开展研究。
3.发展博士后站点、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人才载体。稳步发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到2010年增设10家流动站,力争覆盖所有一级学科;大力发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到2010年增设50家工作站。面向海外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成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业的中继站。积极与境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稳步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改善留学人员创业条件。新建创业园21个,总数达到45个,并争创4-5个在全国有影响、对留学人员有较强吸引力的创业园。制定具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鼓励留学人员和国外智力以多种形式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服务。
(四)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为重点,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完善选任制,改进委任制,规范考任制,推行聘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公务员法》,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竞争上岗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和退出淘汰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领导层管理办法,提高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内部竞争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要求,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宏观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完善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公开选拔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2.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按照党政人才重在群众认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实施体现科学发展现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个人申报、业内评价、单位聘用、政府调控”的职称评聘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资格考试、考核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农村人才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逐步推进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
3.建立健全人才分配激励机制。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地方津贴制度,建立公务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的管理,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技能资格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推广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推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制度,建立法定代表人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