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大领导责任落实力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环保。各级政府在研究重大决策中要有环保部门参与,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十三)加大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市、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每年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建立环保考核机制,将环保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贯彻实施《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要以“黄冈环保世纪行”和“6·5”世界环境日为载体,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各级司法部门要把环保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保法律法规知识,营造依法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宣传报道,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推介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例,要按程序予以监督曝光。各级行政院校要开设环保课,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法人的环保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校开展国情市情、环境伦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要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环境质量、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