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健全环境监控网络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搭建环保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测。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环保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麻城、武穴两市要率先建成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其它县(区)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各县(市、区)空气质量逐步实行日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化的建设要求,并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
“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专门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和指挥系统,制定各种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完善环境应急车载流动实验室(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监测仪器设备,麻城、武穴两市要率先配备应急监测车,其它县(区)应在2010年底前配齐。
(十九)建立健全市场运作机制。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处理收费制度,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环保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处理费征收政策,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上游地区人民政府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备用金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二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经费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切实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2007年起,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一)理顺环保管理体制。各县(市)政府必须设立独立的环保行政执法和管理机构,并下设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和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保持全市上下业务对口的统一性。抓紧研究龙感湖管理区环境保护机构设置问题。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市人事、编制、环保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人口数量和监管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行政、事业编制,加强编制管理,严把进人关。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培训,规范执法,建设一支品行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监管的环保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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