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按照《
环境信访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好环境信访、市长信箱和人大、政协“两案”办理以及行风热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噪声、商业噪声、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和油烟、小锅炉等扰民问题。
四、完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体系
(十四)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说明,未经环评或未编相关说明的规划不得审批。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执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建设,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对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十五)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烟尘、粉尘、氨氮、六价铬、固体废物等七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分年度考核。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逐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对没有完成控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以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处理好环保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环保执法合力。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对政府确定关停的重污染企业由电力、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止供电、供水。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执行环评、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发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要挂牌督办,定期公布环保违法单位名单,通报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