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吉林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政府结合我市的综合财力,根据城建总体规划制定融资计划,原则上由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借统还,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条 融资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二是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决定可用于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三是要坚持围绕“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目标任务的实施和向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重点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融资资金管理的原则,一是融资资金必须用于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不得挤占和挪用;二是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资金,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专指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主体,以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制为基础,以工程监理制为手段的工程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施工预算应由财政部门审定,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