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改造建设资金。
(二)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制作,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四)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 项目改造建设单位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部门拟定意见后,提请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二) 财政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拨付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第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部门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供财政部门掌握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建设资金;是否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是否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棚户区改造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改造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并按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申请,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办理项目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