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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

  (一)省财政给予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

  (四)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

  (五)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实施原则。市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拆迁及建设投资。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规划设计、招商、公告、改造项目普查测算、户型设计参赛奖励、违章建筑清理等)。

  (三)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及与其相关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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