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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7〕1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环节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严格审查,把好烟花爆竹的安全准入关。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凡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一律停建;凡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申报办理《批发经营许可证》;凡未取得《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供销部门要强化对所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打非”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一抓到底,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领导,要抽调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乡(镇)、社区、村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查清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等问题,发现一处,依法查处、取缔一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统一标准,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配送制度和标签标识制度。要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资质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超范围储存,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批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不得向无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对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公安部门不得开具《公路运输通行证》。从2007年5月1日起,全市烟花爆竹必须粘贴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监制的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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