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中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民营企业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档案工作指导,组织档案专业培训;提供档案业务服务。

  第五条 民营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支持和引导,对档案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 民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的档案工作制度。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应列入企业生产、技术、经营、建设等部门的计划和程序,列入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民营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档案分类方案,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建立档案统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安全保管。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民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列入归档范围:

  (一)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员工聘用、保险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人力资源管理、资信评估及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财务管理文件材料,账册、报表、凭证等材料,物价、税务、审计、统计及年检材料;

  (六)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台帐、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七)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九)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维修、验收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十)土地利用、基本建设及环境保护文件材料;

  (十一)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二)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中共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