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供电线路、电力设施故障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职权管辖范围内求助事项的处置。
以上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分流处理工作中的原则分工,具体工作职责由各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落实部门分流处理工作措施。参与社会求助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管理规章、考核奖惩等制度,对122台转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应严格实行首接责任制,保证社会求助事项得到妥善处置。首接责任制的考核检查,以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122台转交的社会求助事项的时间为起始。水电气、卫生急救等与群众关系密切,具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能的社会求助服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力量,确保随时出动处置。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余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日应当落实专门值守电话和人员,受理122台转交的社会救助事项,在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应当明确应急备勤力量和联络方式,保证24小时联通。122台应与已设立特服号码、服务热线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畅通对接、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类社会求助事项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三)严格分流处理工作要求。122台对接报的求助事项,凡能现时答复处理的,均应现时答复处理;凡不能现时答复处理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处置。求助事项相对紧急,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应指令公安民警先期处警,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处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122台移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应按照就地就近、分级分类的原则及时处置。对于122台交办的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反馈122台,由122台酌情重新分流。对122台移交的群众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登记、及时办理,办结后应视情回复当事人,并向122台反馈。法律法规或承办部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期限。
四、切实加强对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市、县(市)政府可将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110社会服务联动、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厅)和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在122台设立调度协调和督查督办等机构,确保相关社会求助服务单位与122台建立联系紧密、互相配合、彼此对接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保证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高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