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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要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台账,详细记载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情况。

第七章 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三十条 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设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二级科目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无力还款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偿还贷款的,应由受益人重新办理有关借据,承担偿还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基层经办人员规范操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发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的,不应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所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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