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贴息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同级财政贴息资金,省财政厅或市级财政部门比照国家助学贷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在审核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用款申请计划和贴息材料的基础上,及时、足额地支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贴息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利息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向各经办业务的贷款人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要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台账,详细记载贴息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章 贷款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四条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按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设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贷款人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比照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确定的风险补偿基金比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高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高校进行统计,报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汇总,并经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由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于10月底前将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经高校确认的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提交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贷款人提交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确定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并通知各高校于11月15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划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账户。同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于11月底前拨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将风险补偿资金在当年12月底前及时、足额拨付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情况,及时向各经办业务的贷款人拨付风险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