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校提供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和高校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五)受益人出具的承担第三者连带责任承诺书。
第十四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贷款,并注明“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填写借款凭证并发放贷款的办法。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贷款人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但须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要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借款人自付。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受益人若继续攻读学位,借款人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受益人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十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贷款人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受益人、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报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汇总,经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按高校隶属关系将贴息材料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