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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46号 2006年12月2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大专院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制定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完善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支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甘肃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是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家庭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担保或信用贷款方式,具体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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