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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06)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装修管理,规范户外装修市场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在本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户外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户外装修色彩标准原则上要与整体建筑物和周边环境色彩和谐统一。其中,店面装修造型与周围建筑物的形式、风格统一,墙面划分比例、尺度适宜,对比变化有节奏韵律,重点突出,主从关系明确;厚度不能超出原建筑外墙02米。
  (二)户外装修及户外进行保温处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
  (三)亮化设计应配合户外装修的整体效果进行,保证城市景观效果。
  (四)在考虑各种建筑材料特性和装饰效果的同时,户外装修应采用高档次及耐久性的装饰材料。
  (五)户外装修不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第三条 户外装修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若房屋使用人拟进行户外装修,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户外装修可能造成房屋居住或使用危险的,装修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 户外装修前应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申请书;
  (二)房产证明、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租房协议书;
  (三)原始建筑物立面图、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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