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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一)邯郸市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公众信息网)及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务大厅;
  (三)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新闻发布会;
  (七)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适宜通过网站公开的,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一般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办事机构、组成部门和市政府系统其他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由本单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指导。其他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发至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等免费发放点,备置于市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方便公众获取和查阅。
  第十五条 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行政权力,要逐项列出目录,提出理由和依据,由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公开范围。

第四章 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信息公开主体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根据《邯郸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投诉受理办法》,向本级或上级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邯郸市关于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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