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批转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法应当行使的行政权力和在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市政府、县(市)区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信息公开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
(二) 全面真实原则;
(三) 注重实效原则;
(四) 便于监督原则;
(五) 高效快捷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各级信息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行政许可项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五)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重组情况;
(六)扶贫、救济救灾、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等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