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改制上市选择中介机构的指导意见
(新政办[2007]8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安排的意见》(新政文〔2007〕28号)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推动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有部分企业在选择上市中介机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上市进度。为了指导企业合理选择中介机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选择上市中介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必须选择有投行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又称保荐机构或券商)和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相关意见,并作为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改制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专业性要求很高。企业上市能否成功,上市进程快慢,与所选择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重视程度密切相关。企业一定要充分重视中介机构的选择,选择那些业务能力强、信誉较好、适合自身特点的中介机构。
二、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服务
(一)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对其他中介机构起组织协调作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负责推荐、辅导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在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后负责持续督导企业规范运行、履行承诺、披露信息等业务。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依法对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出意见,对发行上市有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合法和合规性进行判断,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承担审计工作,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出具审计、验资、内控评估、财务预测等报告,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