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院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的城市特困居民,每人每年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救助范围内部分由本人和医疗救助各负担50%。每人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年内可以重复享受门诊和住院两种救助待遇,结余的资金不再转入下年使用。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治疗。
(四)对于门诊和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救助限额内,救助对象只交纳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经批准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再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医疗救助部分。
(五)自行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明确不予支付项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政策规定不享受医疗救助的,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承担具体医疗救助任务。免收救助对象的挂号费、门诊诊察费;CT、MRI及彩色多普勒、B超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免20%。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在上述减免基础上提高减免幅度,增加减免项目。
(七)每年年终可根据救助资金情况,对少数重病特困的救助对象实施进一步救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采取定点医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由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经办机构,兼顾布局合理,在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医疗救助要求、医疗水平达到医学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择,报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并实施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医疗服务规程,为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依据医疗救助程序,因病施治,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减化服务环节,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医疗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