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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2006)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9月9日《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3)3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2003年9月10日《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政办发(2003)93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

  为逐步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全覆盖、广受益、标准适度、与相关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地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就医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凡正在享受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政府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属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
  三、医疗救助标准和政策
  (一)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
  1.门诊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的城市特困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每人每年最高门诊救助金额为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门诊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救助范围内部分由本人和医疗救助各负担50%。每户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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