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清查治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清查治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清查治理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及内容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未实施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用地情况,新建砖瓦窑或已经拆除又死灰复燃情况,砖瓦窑拆除后土地复耕或利用情况。
  二、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核实底数。通过清查,进一步摸清我市砖瓦窑厂的拆除情况及所占土地复耕利用情况。
  (二)关闭拆除。对列入本通知拆除范围内的砖瓦窑厂按照“炸毁推平,恢复原貌”的要求在清查期间全部关闭拆除,并将所占土地复耕利用。
  (三)依法规范。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保留的砖瓦窑厂,对其占地和取土用地依照有关法规政策予以规范。
  三、清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清查按行政管辖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专项清查活动2007年4月20日开始,2007年6月底结束,2007年7月10日前县(市)、区将专项清查活动情况及有关报表报新乡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查治理的有关政策
  (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粘土砖瓦窑厂必须限期拆除,且拆除数不受拆除指标限制,其中属于第2、3项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窑厂,必须在专项清理期间拆除并复垦到位。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
  2.无取土来源的;
  3.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省道、国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两侧5公里以内的;
  4.污染和破坏环境的;5.未经批准建设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