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5前,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园区要将规划的标准厂房区标注在1:10000地形图上,连同文字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市国土局备案。文字说明材料应包括标准厂区所在的工业(产业)聚集区名称、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土地类型(指新增建设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标准厂房层高等指标情况,具体开工建设时间,计划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渠道,标准厂房区主导产业等。
三、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基本要求和应执行的控制指标
各工业(产业)聚集区内用于标准厂房区建设的土地占工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5%;各开发园区内用于标准厂房区建设的土地占工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40%。标准厂房区内一般不安排食堂、宿舍、文体场所等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园区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集中主要规划指标为未来发展建设标准厂房区预留足够的用地空间。
2007年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区不得低于以下控制指标:各开发园区标准厂房区容积率1.4,建筑密度30%,标准厂房层高3层;各工业(产业)聚集区内标准厂房区容积率1.0,建筑密度25%,标准厂房层高2层。此后规划建设标准厂房要严格执行豫政办〔2006〕6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指标。
四、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限制用地政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在划定的标准厂房区外,对应进入多层标准厂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10类无污染项目单独供应土地,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他各类产品制造业、加工业,除工艺要求不能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都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标准厂房或自建多层标准厂房。
(二)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区要注重盘活和挖潜存量建设用地。需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省政府批准,不受批次限制,随报随批,对占用一般耕地需要调整规划的,由省、市集中协调解决。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区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各类民营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标准厂房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对在规划的标准厂房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免征配套费。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和转让。
(四)鼓励企业通过整合原有土地自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企业通过整合原有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免征配套费;所使用土地为出让土地的,不征收提高容积率出让金;所使用土地为划拨土地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也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