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防洪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可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等,分别通过文件通报、电话预警、广播电视公告、警报、鸣炮示警等方式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按照从低级到高级的程序分级响应。
5.1.1 Ⅳ级响应
1、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响应,组织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根据应急需要,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2、险区或灾区乡镇政府、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5.1.2 Ⅲ级响应
1、当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工作组和应急队伍、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2、市州应急指挥部响应,组织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并做好赴灾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队伍和物资准备。
5.1.3 Ⅱ级响应
1、当达到Ⅱ级防洪预警标准时,市州应急指挥部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省应急指挥部响应,组织会商,指挥调度工作,做好赴一线抗洪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5.1.4 Ⅰ级响应
1、当达到Ⅰ级防洪预警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调集队伍、物资、设备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省应急指挥部请示省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组织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
5.2 响应对策
根据四类防洪重点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以下对策。
5.2.1 水库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立即开闸泄水,严密监视水情,组织巡查大坝、泄水建筑物。
2、当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
(1)按照最大泄水能力泄水,加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
(2)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待命。对小型水库要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
(3)组织下游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
3、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
(1)按照最大泄水能力泄水,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
(2)立即组织在水库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并撤离下游风险区群众。
4、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时:
(1)立即开闸泄水。工程损坏情况未查清前,按照空库运行的目标泄水;工程损坏情况查清后,水库水位降至损坏部位以下运行。
(2)组织检查分析建筑物损坏情况。
(3)立即调集抢险队伍、物资上坝抢险。
(4)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当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
(1)立即向下游预警,组织群众撤离。
(2)应急工作重点由抢险转向救灾。
(3)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5.2.2 城市防洪
1、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大洪水时:
(1)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
(2)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必要时组织转移低洼区群众。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时,全面加高加固堤防,组织风险区群众撤离。
3、黄河兰州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及100年一遇以下洪水,其它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时:
(1)兰州市要严密巡查雁滩段堤防工程,其它4座重点防洪城市要加密巡查河道堤防。
(2)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加高加固重点堤防,组织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
4、黄河兰州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其它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时:
(1)严密巡查,全线加高加固堤防。
(2)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
(3)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
(4)组织最危险区群众先行撤离。
5.2.3 河流(农村河段)
1、当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时,应全线加高加固堤防,保障防洪安 全。
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时:
(1)以易决口改道河段及村庄等人员密集区、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固堤防,开展抗洪抢险。
(2)组织低洼区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
(3)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3、当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及以上洪水时:
(1)以易决口改道河段及乡镇、较大村庄等人员密集区、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固堤防,保障防洪安全。
(2)组织可能受淹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
(3)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2.4 山洪灾害防御
1、当出现灾害性天气时:
(1)立即向险区群众预警,组织最危险区群众撤离。
(2)观察水情,适时报警,组织群众做好避险工作。
(3)加强上下游村社联系,互通水情,及时抢险。
2、当出现人员被困、死亡或失踪,或者群众房屋倒塌,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时:
(1)立即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2)妥善安置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3)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5.3 应急处置
5.3.1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应急指挥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紧急砍伐林木。
5.3.2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征调命令。
5.3.3 紧急情况下,需要驻军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的,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协调调集。
5.4 应急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防洪预警的机构可宣布降低防洪预警级别或结束防洪应急响应。
5.5 善后工作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依法征调的物资、设备、车辆等,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取土占地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补种。
6 保障措施
6.1 防汛抗洪责任制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铁路、公路、通信设施、旅游景区等防洪重点的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责任制。
6.2 防汛安全检查
坚持搞好汛前、汛中、汛后工作检查,特别是汛前检查,要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查处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6.3 水情测报
要全面落实防汛报汛责任,确保水情信息畅通。
6.4 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汛前分级编制审批水库汛期控制运行计划,明确调度程序、原则和权限,合理蓄水、科学调度。要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监测和巡查制度,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6.5 山洪防御
6.5.1 山洪易发区要落实乡村社防洪安全责任制,建立雨情水情收集、值班巡查、洪水警报、汛情通报等制度,组织好乡村社抢险队伍,落实群众避险等抢险救灾措施。
6.5.2 气象、水文部门、防汛部门要加强暴雨、山洪预报和监测,及早预警,督促做好山洪防御工作。
6.6 防汛抗洪救灾准备
6.6.1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抗洪抢险物资,保证抢险需要;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6.6.2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加强抢险队伍技术培训,健全联络集结机制,提高应急作战能力和效能。
6.6.3 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供给。
6.6.4 卫生防疫部门要组建医疗防疫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做好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6.6.5 各级政府要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6.7 专项预案
6.7.1 省水利厅要组织制定所辖水库防汛抗洪抢险预案、全省城市防汛抗洪预案、全省主要河流防汛抗洪预案、全省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并报经省应急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6.7.2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抓紧修订本部门、本单位和所辖工程的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审批。
6.7.3 各市州要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7 附 则
7.1 预案有关术语
7.1.1 有关洪水的术语: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2 有关巡查的术语
巡查:每6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加密巡查:每3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严密巡查:每2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7.1.3 有关防汛的术语
防汛:在汛期采取措施,防止洪水泛滥成灾。
防洪:使用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防备洪水成灾。
抗洪:在洪水泛滥期间,采取措施,使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
抢险: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消除险情。
救灾:通过补助钱款及生活必需品,救济受灾群众,保障正常生活。
7.2 修订与解释
修订本预案须报省政府批准。本预案附件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修订。
本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3 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
8.1 防洪预警信息报告基本规定
8.2 现有重点防洪水库防洪参考资料
8.3 重点防洪城市防洪参考资料
8.4 主要河流洪水特征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