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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39号 2006年12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甘各单位:

  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提出的《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州及县区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2.3 有关行业和单位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标准

  3.1 防汛抗洪重点

  3.2 防洪预警标准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初级报告单位

  4.2 报告程序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对策

  5.3 应急处置

  5.4 应急结束

  5.5 善后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防汛抗洪责任制

  6.2 防汛安全检查

  6.3 水情测报

  6.4 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6.5 山洪防御

  6.6 防汛抗洪救灾准备

  6.7 专项预案

  7 附 则

  7.1 预案有关术语

  7.2 修订与解释

  7.3 实施与生效

  8 附件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洪水及水库工程突发险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其中,洪水包括江河洪水、山洪、溃坝洪水等天然洪水和次生洪水。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确保职责落实到位,调度协调高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2.1.1 成立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分管副参谋长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任专职副总指挥兼秘书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省军区、兰州铁路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省应急指挥部与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挥全省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与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2.1.2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水库、城市、山洪防御、重要河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全省防汛抗洪应急体系,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落实灾后恢复措施。

  2.1.3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组建省级专业抢险队伍,落实水利行业防洪应急措施。

  省军区协调组织部队执行抗洪抢险等重大应急任务。

  省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防洪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省经委负责协调煤炭、电力、成品油等应急物资供应和铁路运输的衔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省民政厅负责灾区居民的转移、安置和救济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报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县城以上城市城区防洪和排涝及基础设施建设;负责落实所审批的在建工程防汛抗洪措施。

  省交通厅负责落实交通设施防洪安全措施,保障交通畅通;协调组织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保障防洪应急交通运输需求。

  省商务厅负责掌握防汛抗洪物资的市场存储信息,协调征调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及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宣传工作;承担发布防洪预警信息的任务。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及时准确的雨情和气象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监测全省的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中河流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协调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防汛通信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和其它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省供销社负责掌握草袋、麻袋等防汛抗洪抢险物资的市场存储信息,协调征调工作。

  兰州铁路局负责落实铁路的防洪安全措施,组织运送防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2.1.4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建设和管理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负责水毁防洪设施修复工作,统计、报告防洪信息,负责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市州及县区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有防汛任务的市州、县区市政府在抗旱防汛指挥部的基础上分别成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2.3 有关行业和单位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流域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3 预警标准

  3.1 防汛抗洪重点

  全省防汛抗洪重点为水库、城市、河流险段及山洪灾害多发区。

  3.1.1 水库:我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电站及对下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一)型水电站。

  3.1.2 城市: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等5座城市。

  3.1.3 河流险段(农村河段):黄河、内陆河、长江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一级支流重点河段。

  3.1.4 山洪灾害多发区:全省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山洪灾害易发区。

  1、长江流域。包括甘南州舟曲县和陇南市9县区。

  2、黄河流域。包括定西市5县(不含安定区、渭源县),天水市4县2区(不含张家川县),庆阳市6县(不含西峰区),平凉市4县1区(不含庄浪县、静宁县),临夏州临夏市、和政县、广河县、永靖县,白银市会宁县、靖远县,兰州市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

  3、内陆河流域。包括祁连山区洪道出山口区域的村镇等人口密集区。

  3.2 防洪预警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分四级进行预警。

  3.2.1 水库防洪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Ⅲ级。

  Ⅰ级防洪预警: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或者大中型水库溃坝。

  Ⅱ级防洪预警: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重点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者重点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或者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Ⅲ级防洪预警: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或者小型水库溃坝。

  3.2.2 城市防洪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Ⅰ级防洪预警:黄河兰州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其它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Ⅱ级防洪预警:黄河兰州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100年一遇以下洪水,其它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Ⅲ级防洪预警: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Ⅳ级防洪预警: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3.2.3 河流(农村河段)防洪预警。最高为Ⅱ级,最低为Ⅳ级。

  Ⅱ级防洪预警: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

  Ⅲ级防洪预警: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Ⅳ级防洪预警: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3.2.4 山洪灾害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Ⅰ级防洪预警: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或者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防洪预警: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0~29人,或者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防洪预警: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4~9人,或者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Ⅳ级防洪预警: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3人,或者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初级报告单位

  工程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为所属工程防洪信息的初级报告单位;乡镇政府为山洪灾害初级报告单位。

  4.2 报告程序

  4.2.1 当防洪信息达到Ⅳ级防洪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要立即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区市应急指挥部。

  4.2.2 当防洪信息超过正在执行的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和各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提高防洪信息报告级别。

  4.2.3 初始信息超过Ⅲ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可越级上报有管理权的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初始信息超过Ⅱ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可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报告有管理权的市州、县区市应急指挥部。

  4.3 信息发布

  4.3.1 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防洪预警;市州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防洪预警;省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防洪预警;Ⅰ级防洪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请示省政府发布。

  4.3.2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它地区(包括外省区)防洪安全的,在报告或发布防洪预警信息时,要通报有关地区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和有关省区相应级别的防汛部门。

  4.3.3 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由省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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