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改善妇幼卫生基础设施条件
做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十一五”卫生、计划生育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妇幼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要加大投入,加强以县级妇幼保健站(所)和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为重点的妇幼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产儿科设施建设。同时,为县、乡、村妇幼保健机构配置必要的设备,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
五、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一)建立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队伍。各级政府要保持妇幼卫生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销或合并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区域人口数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增加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临床诊疗、护理、宣教及科研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应主要从医学类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补充,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培训或调整分流。从2007年起,用4年时间分流非专业技术人员,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从事群体保健的人员,省、市州妇幼保健机构中应占专业技术人员的3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应占50%以上。
(二)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省内医学院校要积极开办妇幼保健和妇产科、儿科专业,中等卫生学校要增加妇幼医士、助产士的人员培养。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儿科等专业,应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一定学时的妇幼保健教学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妇幼卫生人员培训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妇幼保健医师要掌握保健、临床、有关基础医学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妇幼医士、助产士要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市、县两级要积极落实人员培训教育计划,提高妇幼保健队伍整体素质。
六、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措施
(一)开展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的各项政策,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筛查、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监测等服务,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