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建立基本设施较为齐全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立与全省妇幼卫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队伍,建立与我省实际相符合的妇幼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孕产妇、儿童医疗系统管理和救助制度,使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妇幼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力争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网络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妇幼卫生工作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政府举办的为妇女儿童提供专门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公益性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主管妇幼卫生工作的处室(科、股)。
(二)强化省、市州、县区市公立妇幼保健机构职能。省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妇幼卫生管理规范及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技术依据,负责全省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及信息监测质量与控制、科研攻关、健康教育,协助开展各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与人员培训等工作。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业务技术指导,以及市、县两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协助开展市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的技术指导,以及县、乡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作。
(三)巩固和加强基层妇幼保健组织。社区、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负责社区、乡镇妇幼保健工作。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在业务上受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社区、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甘肃省产科建设标准》进行设施配置。各行政村至少要配备1名女性保健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村保健员由县区市妇幼保健站和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选任。厂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女职工人数,设立妇幼保健专职人员,承担女职工保健任务,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指导。
(四)完善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功能。各级公立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服务的科室。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站、所)方针,承担妇女儿童预防保健、临床、计划生育服务、科研、教学和宣传等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妇幼保健服务科室,开展妇幼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