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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筑市场进行整顿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筑市场进行整顿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0]3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省政府84号令、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8]10号、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和省墙改办晋墙办[1999]第12号、晋中行署秘书处行秘发[2000]12号、晋中墙材革新建筑节能领导组地墙字[2000]2号、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墙改工作的全面展开,实现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治理保护环境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
  晋中市境内所有从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有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整顿内容
  1、企业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使用土地是否经过审批。
  2、厂址建在耕地上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是否按晋墙办 [1999]第12号文件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墙改办签定了转产协议,并制订了《土地复垦方案》,是否执行了限产指标。
  3、企业是否按行秘发[2000]12号文件,申领了《墙体材料生产许可证》。
  4、企业是否按地墙发[2000]2号文件,按规定领取和使用了《实心粘土砖销售票》,并缴纳了开发资金。
  5、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在建设中使用的实心粘土砖是否有《实心粘土砖销售票》,无销售票者是否补缴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
  三、整顿要求
  1、厂址建在耕地上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按晋墙办节 [1999]第12号文件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墙改办签订限产、转产协议和制订《土地复垦方案》,并不准再扩大、调换取土用地。
  2、墙改办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砖瓦企业占用地图纸等相关档案,今后每年都要按限产指标划定取土范围,超过限产取土范围的,按省政府84号令予以处罚,同时对在耕地上取土后不按规定复垦的,要予以取缔。
  3、未按行秘发[2000]12号文件申领《墙体材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补办申领手续。经审查不符合领取《墙体材料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凡已投产而不申领《墙体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商、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属于简易轮窑和土窑的砖瓦企业,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关闭,并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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