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及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
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底)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底)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三)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一2007年9月底)
按照规范的重点和内容进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迎接省政府对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