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核销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开展标准地质剖面及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标准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深入清查,发现有破坏的,要及时处理。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经委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航母”,切实扭转我市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两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实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加强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相关部门要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