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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3、问:大、中专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拖欠工资怎样解决?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其拖欠工资问题,可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24、问:当前保安、洗浴、餐饮、物业等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存在工时、工资、保险等方面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以用人单位规模较小、内部管理不规范而疏于监管,对这些行业出现的工时、工资等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察。对此类行业和企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个案问题依法解决。
  25、问:如何对公益公司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公益公司是我市实行公益就业政策而出现的新型用人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企业自筹等多方面,政策性较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公益性公司出现的用工问题,应先转由就业、劳动服务管理等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6、问:坐落在乡镇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工资支付采取每月借支、节日发放、年底结清的做法,容易造成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何监管?
  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月支付工资制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实施监察时,对发现的问题可先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27、问:在调查、整改或执行期间,用工主体出现逃匿,劳动保障部门如何处理?
  答: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2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逃匿现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在调查期间法定代表人逃匿,监察部门可对其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继续调查,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可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监察文书在法院执行期间,出现用人单位逃匿,应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8、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未将民办非企业列入用人单位范围,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将其列入用人单位范围,应执行哪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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