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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答:清包工程合同是建筑承包合同的一种,清包工程的工程款主要是人工费和承包利润,人工费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不能视为农民工工资。因包工头投诉索要农民工工资的,应视工程款拖欠的投诉,根据《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投诉管理的通知》(建筑[2005]674号)第5条 ,应由市区两级清欠办受理解决。农民工投诉工资拖欠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依法受理。
  19、问:总包单位已支付给分包单位或“包工头”工程款后,分包单位负责人或“包工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携款潜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否要责令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根据《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7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总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支付责任”的规定,由总包方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包工头”携款逃逸的,通报公安部门处理。
  20、问:对劳务派遣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如何掌握?
  答:派遣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派出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派遣机构存在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因履行派遣协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另外,实际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损害职工利益的,如工时安排、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追究实际用人单位责任。
  21、问:对外地劳务派遣组织的监察,由于无法获知其注册登记资料,如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外地劳务派遣组织向本市用人单位派出劳动者,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管对象,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调查外地劳动派遣组织违法行为有困难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向派遣组织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请求协助调查,或向市劳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监察机构向劳务派遣组织所在地的省、市劳动监察部门发函协助调查。
  22、问:劳务派遣组织派遣员工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一致,劳动监察如何执法?
  答:派遣组织应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兑现福利待遇,支付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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