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双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的工资拖欠数额,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对工资争议部分,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
15条规定办理。
15、问:对非法发包、非法承包、非法分包建筑工程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由谁受理?
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只依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非法发包、非法承包、非法分包工程属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请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投诉管理的通知》(建筑[2005]674号)规定,由两级清欠办负责受理并处理,由清欠办先行解决工程款,劳动保障部门再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16、问:农民工非正当手段讨要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非正当手段讨要工资涉及治安问题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对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经依法调查证据不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终止调查;存在工资争议的,依据《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
15条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18条规定办理。
17、问:市管工程(涉及到工程备案)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否受理?
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农民工投诉,根据《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投诉管理的通知》(建筑[2005]674号) “对农民工投诉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规定,对在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不以市管工程或区管工程为受理依据;根据《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总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支付责任”的规定,对竣工工程由总承包方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
18、问:“包工头”清包建筑工程,与分包单位或总包单位未进行工程款结算,是否界定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