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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0、问:一些私营、个体餐饮企业,招聘的多为外地人员,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依据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11、问:对投诉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用人单位确认的工资与投诉人有分歧,如何解决?
  答: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不能提供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发现双方就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的,可要求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将解决情况记录;对协商不成的,终止调查,按《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12、问:用工规模较小、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雇用外地农民工,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不履行处理决定,不能及时兑现被拖欠的工资,如何处理?
  答: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非法用工的组织和自然人为被调查对象,对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问:建筑工程项目已竣工,施工企业撤离工地后,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否应由总承包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
  答:根据《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总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支付责任”的规定,对竣工工程由总包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总包单位不在津的,由分包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
  14、问:建筑业农民工投诉中,因无结算单、无欠条等凭证出现工资争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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