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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问:连锁店发生投诉,是由连锁店总部所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还是由违法事实发生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如果分支机构是负责人执照或者没有执照该如何处理?
  答:由违法事实发生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受理并依法查处,对具有非法人执照的用人单位出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6、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何处理非法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伤亡一次性赔偿?
  答:非法用人单位指非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使用劳动者或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案件后,对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协助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据此做出处理决定。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7、问: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何查处非法职介活动?
  答: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依法调查和处理非法职介活动。对涉及《天津市就业管理条例》第37条、38条、41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招用台湾同胞或者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未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未经许可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等几种违法行为,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完毕后,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或委托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8、问:对无照经营单位如何执法,如何下达执法文书?
  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3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予以监察,对无照经营单位的实际经营者下达执法文书。
  9、问: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按“未经许可而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处罚后,其又从事非法职介活动,能否再次对其处罚?
  答:因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相对人等都已发生改变,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有关规定,仍可再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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