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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5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建设,统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尺度,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如何处理市与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复执法问题?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出现重复执法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本着先介入、先查处的原则处理。区县先行介入的案件,须将查处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出现违法行为应由注册地还是经营地监察机构查处?
  答: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对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问:在商场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商场协助调查确定用人单位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察。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4、问:劳动者在投诉时效内,对连续多年的拖欠工资、加班费问题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应如何处理?
  答:投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仍无证据证明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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