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晋中市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10月11日)
为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环境,调动和鼓励全社会开发治理“四荒”(荒山、荒丘 、荒沟、荒滩)的积极性,促进民营水保大户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 〔2005〕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保治理开发大户,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合法有效手续, 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占有“四荒”地面积500亩以上,且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 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等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农户、集体、或其它社会组织 和人员。
二、扶持原则
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治理开发规模、年治理度、资金投入、 工程建设和效益等情况进行扶持。
三、资金筹措
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可利用该项目的投资;不 属于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主要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市政府每年从水利切块和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水保治理开发大户扶 持和奖励。
(二)各县(区、市)政府每年也应安排相应的资金,对民营水保治理大户给予扶持或 奖励。
(三)各级金融部门要根据县(区、市)政府发放的“四荒”购买证、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 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治理开发成果,对水保治理大户采取小额贷款办法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
四、扶持标准
(一)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由水保大户承包治理的 ,可由大户参与或负责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在工程完工经验收核实后, 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二)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水保治理大户,对年治理度达到规定要 求,当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各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按以下情况进 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