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铁路、公路、客运站,要方便流浪乞讨人员返家购票乘车(船),为救助管理站购订车票、乘车(船)提供方便。
(八)司法部门要加强《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有关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要对以乞讨为敛财手段或者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现象进行揭露,使全社会认清非正当流浪乞讨人员的丑恶行为。
(十一)工会、共青团、教育、妇联、残联以及其他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要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对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工资、特殊行业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本溪市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做好市内四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各县救助管理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各救助管理站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把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尽快完善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对不符合条件需要更新、改造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五、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四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道及风景旅游区、涉外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