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切实做好救助设施改造等各项工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转送、接收工作。各级救助管理站职责是:(1)核实求助人员的身份,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及时给予救助,不得拒绝;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3)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以及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4)救助对象突发急病、传染病、精神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5)帮助其与亲嘱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单位的救助对象,提供乘车(船)票。(6)负责特殊受助人员的跨省接送。
(二)各县(区)政府要本着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妥善安置好户籍在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按照社会救助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救助,防止其再流浪乞讨。对被遗弃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的监护人及亲属,要教育并责令其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引导居民正确救助,避免盲目施舍。救助管理站要积极配合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以流浪乞讨为职业的强讨恶要人员进行劝导和驱散。
(三)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坚决打击有组织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对妨碍交通的要予以劝离或驱散。要协助救助管理站核实求助人员的身份。对原籍在本溪长期在外流浪乞讨且因各种原因没有落户的人员,需公安机关办理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在重点救助区域内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听劝告、引导的,应通知救助管理站或公安机关。
(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急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救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定点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能。定点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不得拒绝和推诿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六)城建部门要为救助管理站在繁华路段、车站、大型商场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无偿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