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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2.我市流入外省、市需要接回或者被护送回的受助人员的接送。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或接收后,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接回,其中户口所在地在市区内的救助人员,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
  3.外省、市流入我市需要护送回原籍的受助人员的接送。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应将其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经市救助管理站请示省民政厅同意后,再将其护送回原籍。
  (三)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
  公安派出所、110指挥中心、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市民发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危重急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应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帮助其前往定点医院救治,并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定点医院应及时与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等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救治对象。
  流浪乞讨的危重急病人、传染病人员、精神病人的救治定点医院分别是:市慈善医院、市传染病院、市康宁医院、本钢胸科医院、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桓仁县秋实医院。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急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传染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住址清楚并具备偿付能力的,由定点医院负责收取;对无能力偿付或者身份不明无法收取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费用明细,经救助管理站审核后,每季度支付一次。
  (四)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贲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经卫生防疫站、驻地公安派出所或定点医院出具殡葬手续后,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非正常死亡的,要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依法处理。
  身份不明的危重急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传染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后,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尸启事.公告期为7天。7天后仍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体处理,由定点医院、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站负责送殡仪馆火化,并拍照存档,其骨灰保存1年。处理尸体所需费用由流入地的财政部门承担。
  (五)身份不明人员的安置
  身份不明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和代养。其中,属于市区负责救助的,由市民政局指定福利机构代养;属于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负责救助的,由县民政局指定福利机构代养。收养和代养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六)流浪儿童的安置
  对6周岁以下无人监护的流浪儿童,或6至12周岁家庭地址不清的流浪儿童,由发现人或单位直接送发现地儿童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安置,其中在市区发现的,送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安置。对6周岁以上(含6周岁),能够说清确切家庭住址的流浪儿童,由发现人或单位送发现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中在市区发现的,送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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