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对种粮规模较大、资金确有困难、订单履约较好、诚实守信的种粮大户,经本人申请、当地粮食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应担保后,发放一定额度的预购定金。发放资金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落实贷款,当地财政给予贴息。
(五)加大科技推广力度。继续对抛秧盘(机插秧盘)供应进行补贴,市财政按实际供应量每张补助0.12元。继续开展高产示范竞赛活动,大力推广各类适用粮食生产技术,组织开展粮食高产技术攻关,多层次多形式对种粮大户进行培训,努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六)加强粮食生产社会服务化。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合作社和各类开展统一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对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全程化服务、病虫害防治、机械化配套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以奖代补。建立健全农技员责任制度,实行农技人员对种粮大户分片包户,指导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等各类技术服务。
(七)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坚决制止弃耕抛荒。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大力实施“沃土工程”,并列入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
(八)进一步加大对农机化补助力度。市财政继续对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插秧、植保等机械实行补贴,尤其加大对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支持力度。具体购机补贴办法由市农机总站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保持粮食市场持续稳定
(一)积极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各地要鼓励多元经营主体积极向外组织粮源,提高市场调节和市场平衡能力。因地制宜制定扶持奖励政策,促进各类企业增加粮食库存,保持粮食供给稳定。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优势,切实帮助粮食加工、批发企业和个人解决中转仓库、储存等问题。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参与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源基地和疏通粮食购销渠道。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调控和应急供应体系。各地要认真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确保粮源落实,管理到位,质量完好,品种结构相对合理,力争晚稻谷储备比例达到20%以上。要不断完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细化应对方案和措施,落实应急责任,保证应急成品粮库存、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网点全面落实。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监管工作。各地要认真调研掌握当地粮食产需供求实情,分析判断宏观粮食形势,密切关注粮情动态,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各级粮食、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粮食市场监测制度,健全监测网络,提高监测频率,保证监测到位、分析全面、判断准确、预警及时。同时,工商、物价、质监、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粮食流通和市场管理,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