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的应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生活用房及其占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经税务部门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私经营所得,经税务部门审核,可按规定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对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j矫形器等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达不到当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三)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认真行使监督检查权。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关、停、并、转或生产经营困难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做好残疾人的安置工作;企业保留一部分职工的,必须保证残疾人双职工家庭一人在岗。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服务。
要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残疾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患病后的基本医疗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待遇。要抓紧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自主从业后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具体办法。
各级政府要把无业残疾人就业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大龄无业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有关“4050”人员优惠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强化服务
手段,为残疾人参加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适应性培训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普通中高等院校、特教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妥善安置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在费用上予以减免或优惠。
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无业残疾人就业,从再就业基金中予以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社区残疾人协会中安置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享受社区公益岗位人员待遇,工资分别由市、县(区)政府承担。
三、深入开展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卫生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规定,市、县(区)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各级医疗单位要建立康复治疗室,并制定康复计划、康复指导方案及相关.优惠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优质的康复服务。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发挥三级康复网络的作用,配合卫生系统,指导残疾人开展简单易行的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