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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将无房、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户作为特困群体住房援助的重点。在解决贫困群众住房困难和采暖费减免补助时,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纳入其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城市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和政府廉租房政策。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的采暖费,从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中予以补助。在为农村特困户建房和实施危房改造时,要把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优先给予照顾,每年按一定比例帮助他们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
  继续推行“一助一”帮残扶贫和党员干部包户等多种扶助残疾人措施。鼓励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将接近低保线的残疾人边缘户同时纳入帮扶范围,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一)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政策
  继续依法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进一步落实《本溪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和《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发[2003]27号)要求,加大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力度,对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扶持发展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各级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残联要紧密配合,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福利企业按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盲人保健按摩等社会福利性机构,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
  各级政府和城乡基层组织在公共服务项目中,尤其是报刊亭、收费公厕、保洁、家政服务等岗位,应视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优先安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超出2%的非福利性企业,可比照符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条件的企业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无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组织创办的个体、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凡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对残疾人首次从事经营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对确属经营困难的,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不影响市容市貌日常管理的情况下,要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为残疾人经营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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