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5]8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农业银行本溪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号)和《本溪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基本需求
  (一)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机制。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扶持,在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扶持残疾人的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城乡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并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工作;落实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政策,发挥地区龙头产业作用,带动贫困残疾人增加经济收入;落实小额信贷政策,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推动帮扶工作向扶持贫困残疾人户发展生产、增强“造血"能力方向转变。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每月增加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对农村低保对象适当提高保障金标准;对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或法定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的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对因突发性灾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使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应急救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