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1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的关键一年。认真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对于确保我市2006年度各项任务完成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2006年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本溪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创新,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十一五”规划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行政法制环境
1.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改革开放和接续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不断满足经济发展的立法需要,尽快完成促进旅游业、现代中药业发展的两部立法。要实行公开立法、科学论证和效益分析制度,全面提高立法水平。要做好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抓好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落实,使立法工作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动力。
2.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WTO规则,认真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政府文件的合法性。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保证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全面实行法制机构对重大事项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在实施国有企业转制和国有资产转让、签署重大经济合同和行政合同前,必须将方案、合同文本草案报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未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方案、合同,各级政府不予审批。
4.继续开展企业联系点活动,义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继续开展联系企业活动,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涉法问题,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并为企业参加国际经济贸易诉讼,提供世贸规则方面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