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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说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签收后,留存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实行下列“六件”办理制度:
  (一)即办件办理制度。对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规定的申请事项,当场即时办结。
  (二)承诺件办理制度。对涉及勘验、检验、环境评价、考试、考核、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许可或审批的事项,向申请人承诺该事项办理的期限,出具《中止行政许可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涉及非行政机关检验、检收、勘验的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社会中介机构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三)联办件办理制度。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四)退办件办理制度。对不需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退回申请人,除告知向主管机关申请外,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持通知书向分中心办公室要求复核。
  (五)补办件办理制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行政服务部门不予受理未告知理由情况下,可以由分中心先行收取申请材料,在5日内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六)报批件办理制度。对涉及上级部门审批才能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指定的时限内报送上级机关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依法实行统一受理、办理行政许可制度,不得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之外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报送申请材料或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外的场所申请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许可、注册、年检、年审、上报、转报、办证、办照等事项,行政机关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之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由本单位、本部门分管行政负责人负责,分中心内设的服务岗位,应当由有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权的公务员负责。
  第十八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经费由本单位、本部门列支。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费,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传送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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