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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5)10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是指将没有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的机构。
  第三条 在本溪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协调管理和从事行政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县(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和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事项的服务,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奖优罚劣原则。
  第六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审批由本级政府所属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可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七条 建立行政服务业务指导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各分中心设置服务项目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制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
  第八条 建立行政服务协调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下列事项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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